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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按市人民政府第134号令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转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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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生婴儿母亲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成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155号令)的相关规定,新生婴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另行办理缴费参保手续。二、新生婴儿母亲未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在新生婴儿出生后60日内,可凭本市入户手续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一)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统一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管理。(二)大学生门诊医疗费按每人每年50元核准,由学校医院或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定额使用。在一个保险有效期内.超支部分由学校或指定的首诊医疗机构自行解决,结余部分用于大学生健康体检及疾病预防。政策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第八条2009年9月1日
参保人员或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本人的社会保险卡借给他人冒名办理门诊统筹的;(二)伪造或冒用他人社会保险卡办理门诊统筹的;(三)隐瞒、编造病史,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或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四)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政策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成府发〔2009〕51号)第七条201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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