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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生婴儿母亲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成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155号令)的相关规定,新生婴儿从出生之日...
参保人员患特殊疾病需长期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病种、定诊疗项目和药品范围,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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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电话查询: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电话:028-87706251城乡医疗工伤保险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8-61888217。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目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和全日制研究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有分校的,其分校大学生按属地原则在所在地参保;学校总部和分部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但不在同一区(市)县的,按属地原则分别在学校所在区(市)县参保。政策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第四条2009年9月1日
1、参保范围: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2、保障方式: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3、资金筹措: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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