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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政策规定:《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按市人民政府第134号令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转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相关规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不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也可按本办法续保。政策依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三十二条2008年11月18日
政策规定:《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和《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电话查询: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电话:028-87706251城乡医疗工伤保险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8-6188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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