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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号、面积; (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 ...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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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市政设计要点;(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七)项目竣工提交验收时间。出让合同应附上宗地图;(五)交付土地的时间;(九)使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十)建设附属、交付方式及时间:(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八)市政设施配套建设义务;(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号、面积;(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币种;(六)规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较为完整的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实质是国家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把国有土地以约定的面积、价格、使用期限、用途和其他条件,让与土地使用者占有、使用、经营和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主体如下: 1、市、县人民政府; 2、公司、企业等法人组织; 3、个人。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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