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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28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应当用于调整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以上规定说明: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家庭承包人员死亡的,其他成员还存在,也没有与家庭死亡人员分户的,家庭承包户没有消亡,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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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与集体签订放弃宅基地协议的农民,应当依法收回宅基地。2、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等大城市)申请永久居留登记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精神,按照自愿原则确认其宅基地的权利登记。3、部分农民成员迁入设区的城市(包括入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民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民全家自愿放弃宅基地外,不得收回宅基地。4、非农业户籍居民(包括户籍、华侨)原农村合法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未变更,经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公告无异议,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书记事栏上注明权利人为非农民集体成员。《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除法律规定的国家所有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为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
需要宅基地的农村民建住宅,必须完成以下程序:1。申请人应当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土地申请。村委会应当每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公布名单。自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乡镇土地资源研究所进行初步审查。2、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资源研究所进行现场调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设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调查记录和审查意见。3、填写申请表后,发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原住宅用地和家庭成员现有居住条件,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民委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5、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县人民政府的土地建设用地审批条件后,并报乡(镇)土地资源局审批。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乡镇政府人员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乡镇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到现场进行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与者应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土地使用申请人可以开始施工。8、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房屋的验收和发证,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初始土地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确认农村宅基地权利的步骤如下:一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即现在使用宅基地的人,领取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即一个宅基地只能填写一份,即两个以上宅基地的农民只能确认一个宅基地。二是村民使用的宅基地还应当由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土地来源证明,如宅基地审批程序、房屋规划许可证等程序。第三,根据农民的申请,当地土地部门应当对农民自己的宅基地范围、边界、所有权性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由相邻方确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做准备。这是村里最近常见的测量团队,他们主要负责定义农民宅基地的位置。第四,在测量过程中,组织相邻地块的农民到现场确认各自的边界,并在双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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