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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 第一、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买卖、交易,参见《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
下面具体介绍一下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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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认规定:村民应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地批准书》,签署意见,签字盖章,提交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进行现场调查,审核合格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资料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予以发证。
1、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与集体签订放弃宅基地协议的农民,应当依法收回宅基地。2、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等大城市)申请永久居留登记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精神,按照自愿原则确认其宅基地的权利登记。3、部分农民成员迁入设区的城市(包括入学、参军、服刑等),或者农民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农民全家自愿放弃宅基地外,不得收回宅基地。4、非农业户籍居民(包括户籍、华侨)原农村合法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未变更,经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公告无异议,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书记事栏上注明权利人为非农民集体成员。《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除法律规定的国家所有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为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
1、所有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申报,必须领取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每个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经济社会、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和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所有权来源证明。然后,调查组负责收集申请材料,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所有权。2、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土地所有权调查部门应当对宅基地的范围、边界、边界地址、所有权性质和用途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由相邻方确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做好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土地使用者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到场,签署并盖章双方共同确认的土地边界和边界点。如果他们不能参与边界,他们应该书面委托代理人指出边界。3、经审批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批期限内加盖市(县)土地使用权人民政府批结果。5、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的结果,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家庭卡和土地证书,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分别在两张卡上签字。6、颁发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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