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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扶养、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应拘传。”这里所说的拘传,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拘传的对象必须是负有赡养、扶养、抚育义务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二、拘传前必须经过两次合法传唤;三、被告拒不到庭无正当理由。此外,拘传进行前,人民法院应告知被拘传人拒不到庭的后果,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其仍拒不到庭,方能执行拘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包含了三层意思: (1)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2)己经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可以适用拘传措施。但为了防止操作的随意性,对拘传的具体执行方式作了限制性规定:“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传票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传唤民事案件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等出庭从事某项具体法律事务的一种凭证,分为刑事传票、民事传票等。民事传票是法院向民事案件当事人发出、经当事人签收的载明被传唤当事人姓名、传唤事由、应到时间及处所等内容的通知,被传唤当事人应严格依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如不能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应提前采用书面形式向法院说明不能到达的正当理由和申请延期,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作为民事案件的原告,如果不按传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将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而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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