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不论是什么事情,不去取法院的传票都不是一种正确的做法,因为最终法院会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满就视为送达,到时法院同样会开庭审判,这只能对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扶养、抚育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在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之后,按时出庭,以便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 被告确有不能按时到庭的事由,应当及早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将延期审理的情况及时通知原告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而案件又是属于不到庭就无法查情案情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如果案件不是属于被告人必须到庭的案件,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我国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方式: 1.尽量采用直接送达 所谓直接送达,指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如果受送达人在外地,或为军人,或者是被监禁的人,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其它代收人拒绝接收的,可采用留置送达。由送达人、见证人(有关基层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见证人绝签字或盖章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 3.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五种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我们在实践中对以上法条的理解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送达开庭传票时,必须由原告、被告本人签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种意见认为,开庭传票作为诉讼文书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原告、被告本人不在的情况下,也可以交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件人、委托代理人签收后,如果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样可以缺席判决或按撤诉处理。请问哪一种理解正确?关于开庭传票是否必须向原告、被告本人送达的问题,我们认为来函中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开庭传票属于诉讼文书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时,应当将开庭传票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如本人不在,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签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被告经传票传唤的情形,并非指必须将开庭传票送达给原告、被告本人,只要传送达的方式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都是有效送达。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开庭传票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对于原告可以按撤诉处理,对于被告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47人已浏览
219人已浏览
208人已浏览
3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