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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包含了三层意思: (1)适用对...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在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之后,按时出庭,以便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案情,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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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而案件又是属于不到庭就无法查情案情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如果案件不是属于被告人必须到庭的案件,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我国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方式: 1.尽量采用直接送达 所谓直接送达,指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如果受送达人在外地,或为军人,或者是被监禁的人,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其它代收人拒绝接收的,可采用留置送达。由送达人、见证人(有关基层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见证人绝签字或盖章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 3.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五种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而案件又是属于不到庭就无法查情案情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如果案件不是属于被告人必须到庭的案件,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我国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方式:1.尽量采用直接送达所谓直接送达,指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在外地,或为军人,或者是被监禁的人,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其它代收人拒绝接收的,可采用留置送达。由送达人、见证人(有关基层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见证人绝签字或盖章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3.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五种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不到庭(一)有明确地址与联系方式但不到庭1、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第一步,进行两次传票传唤;第二步,拘传2、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由被告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出国、外地、患病等),也可同时表达自己的意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或者决定延期审理或裁定中止诉讼。(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告没有下落不明却故意不告诉地址在其它方式不能送达后,公告送达,依法进行缺席判决三、附相关法律条文:1、《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2、《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而案件又是属于不到庭就无法查情案情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如果案件不是属于被告人必须到庭的案件,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我国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方式: 1.尽量采用直接送达 所谓直接送达,指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如果受送达人在外地,或为军人,或者是被监禁的人,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 2.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其它代收人拒绝接收的,可采用留置送达。由送达人、见证人(有关基层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见证人绝签字或盖章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 3.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五种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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