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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而案件又是属于不到庭就无法查情案情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如果案件不是属于被告人必须到庭...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在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之后,按时出庭,以便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案情,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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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怎么办? 依据《民事诉讼法》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离婚案件可以适用该条,对被告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可以缺席判决。 2、对于下落不明的被告,可以公告送达,然后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我们在实践中对以上法条的理解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送达开庭传票时,必须由原告、被告本人签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种意见认为,开庭传票作为诉讼文书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原告、被告本人不在的情况下,也可以交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件人、委托代理人签收后,如果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样可以缺席判决或按撤诉处理。请问哪一种理解正确?关于开庭传票是否必须向原告、被告本人送达的问题,我们认为来函中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开庭传票属于诉讼文书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时,应当将开庭传票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如本人不在,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签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被告经传票传唤的情形,并非指必须将开庭传票送达给原告、被告本人,只要传送达的方式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都是有效送达。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开庭传票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对于原告可以按撤诉处理,对于被告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传票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传唤民事案件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等出庭从事某项具体法律事务的一种凭证,分为刑事传票、民事传票等。民事传票是法院向民事案件当事人发出、经当事人签收的载明被传唤当事人姓名、传唤事由、应到时间及处所等内容的通知,被传唤当事人应严格依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如不能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应提前采用书面形式向法院说明不能到达的正当理由和申请延期,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作为民事案件的原告,如果不按传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将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而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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