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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也算犯罪,但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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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但实际已造成了损害,应当理解为造成了一定的法益侵害结果(构成一种轻罪的既遂犯),但没有造成行为人原本希望或者放任的犯罪结果。比如:强奸犯以暴力实施猥亵行为后,自动中止强奸行为的,其先前行为已经侵害了妇女的性自主权(强制猥亵既遂),属于造成了损害,如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则应当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侵犯名誉权可能造成的损害包括:一、财产损害,在侵犯名誉权的情况下,受害人会遭受财产损害;二、精神损害,被侵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 在实际的侵犯名誉权诉讼中,法院一般会考虑受害人的理解程度、侵权人的认错程度等。如果受害人理解但侵权人不认错,应责令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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