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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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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市值在某一基金估值时点扣除负债后的余额,是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权益。基金资产的计算基金资产的过程是基金的估值。基金估值是计算净值的关键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即每个基金单位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单位基金净资产值计算公式为:单位基金净资产值=(总资产-总负债)/基金总数。其中,总资产是指基金所有资产(包括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和其他证券等)的总资产。)按公允价格计算。总负债是指基金在经营和融资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给他人的各种费用和应付的资金利息。基金单位总数是指当时发行的基金单位总数。基金估值是计算单位资产净值的关键。基金往往分散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各种投资工具,如股票和债券。由于这些资产的市场价格在不断变化,只有每天重新计算单位基金的净资产值,才能及时反映基金的投资价值。
(一)实务中计算规则在肯定配偶另一方可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前提下,需要确定房屋增值部分的具体计算规则。实务中针对按揭房屋分割时,共同还贷部分偿还的问题,曾提出了计算补偿的公式:共同还贷部分补偿额=婚后共同还贷额×现行市场价值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额 (二)直接计算规则的操作困难不言自明。实务中可以采用间接的计算规则。在掌握首付款项、还贷总数,房屋现今市场价格以及购买房屋时价格也可以计算具体的增值部分的具体数额。具体公式如下: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房屋增值总额—首付款增值额当然此公式仅为核心公式,还有尚未还贷部分等因素的影响。间接计算规则的最大好处就是不需要对结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在协商不成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将该房产判给男方;同时尚未还完的贷款属于男方个人债务;如果房子判给男方,你可以得到的补偿是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存在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然而问题就在于,当当事人提出法条中规定的“相对应的增值部分”怎样计算时,我们不能给出准确的答复,因为最高院一直未对这一细节作出解释。司法实践中,对于房产增值的计算方式法院之间的判决也不尽相同。【解决对策】在计算房屋相对应增值部分时,有以下七种计算方式可供参考: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这种计算方式的原理为:房屋的购买价格与贷款总利息之和即为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总价款,夫妻共同还贷部分除以房屋总价款得到夫妻还贷所占整个房产的比例,用这个比例再乘以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就等于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再减去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就得到增值部分了。对于厦门离婚房屋的增值问题,对于房产被判决的一方则需要补偿另一方增值部分的金额。在房产的分配过程当中,首先需要对是否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判断。对于个人财产是不需要进行分配的。对于共同的房产发生增值时则需要对增值部分进行额外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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