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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指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是指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可以分别属于不同主体,其中宅基地所有...
宅基地三权分置中最关键的一权是使用权的适度放活,核心在于是赋予收益权,这是发挥土地要素功能的基础,是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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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以后,所有权基本就没什么意义了,因为新申请宅基地,大部分省市农村都没有指标了。建设用地指标这么紧张,城市发展都不够用,怎么会给农村用。亲儿子还饿着呢,干儿子就更别提了。除了新申请,所有权在宅基地的流转、使用中,完全没有用武之地,就是摆设。适度放活使用权好理解,现在的使用权是可以村内流转,将来最起码得突破村集体的范围吧,那么到底是镇域、县域、省域内可以流转,是不是要突破户籍限制,允许城市户籍获取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允许城市户籍获得使用权后盖房?估计后期又是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措施。这次透露的信息似乎显示,禁止城里人下乡购买宅基地这一立场似乎有所松动,只强调“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别墅大院、私人会馆”。这给人的联想是,如果城里人下乡购地建设一般住房、“小别墅”,似乎还是可以的。国家效仿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暨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民、经营权可以流转,将农村土地也实行了三权分立。这一举措对于农民及国家来江都是一项重大的突破,实质是在于想要切合实际的提高农民朋友的收益,将土地分配最大化的进行合理的分配。
“三权分置”是指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三权分置”体系中的“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依法对宅基地拥有占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能。从理论上讲,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集体”所享有的权利,但是成员集体并不是一个法律“组织”,只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全体农民的集合群体,因而实践上该权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坚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是整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可逾越的底线,必须长期坚持毫不动摇。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1、“三权分置”是指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2、“三权分置”体系中的“集体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依法对宅基地拥有占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能。 3、从理论上讲,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集体”所享有的权利,但是成员集体并不是一个法律“组织”,只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全体农民的集合群体,因而实践上该权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坚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是整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可逾越的底线,必须长期坚持毫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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