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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具体请参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而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工资的支付日期的,用人单位即便是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下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支付并且是按月支付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的,并无违法。 如果是无故超过双方约定或单方决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或者没有超过规定的日期但是未足额支付工资的,都属于拖欠工资,违反了上述劳动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基础,按劳动者退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支付半个月的工资。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最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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