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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拆迁后房屋产权证由拆迁办收回,房屋拆迁后表示相关利权灭失,视同下面第三条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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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登记:依据相关资料按每幢楼办理在拆迁人名下;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产权证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3、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鉴于您的这种情况,结合我的工作经历,给您如下建议: 1、房屋拆迁过程中,在没有扒除房屋之前,您的一家人到当地公证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公证,从法律上明确继承权。需要您父亲的死亡证明、您父亲和您母亲的夫妻关系证明、您和哥哥、姐姐与您父亲之间的证明,以及您母亲、哥哥和姐姐放弃继承权的证明,就能在公证处办理一份指定您是该房屋继承人的公证书。 拿着这份公证书,和您与政府或开发商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这份协议书可以在乙方那里写上XXX已去世,该房屋已由您继承的字样),并到当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这样,两套房都是您的了,当然,您还有继续赡养母亲的义务。 2、按照上条第一款进行公证,但房屋产权变成您母亲和您共有,在进行办理产权证时,就可以按照您和您母亲的继承比例来选择房屋,即您和您母亲各一套楼房,以后您母亲再去世的时候,根据遗嘱再对她名下的那套楼房再进行继承分配。 3、您也可以和母亲明说,这套被拆迁的房屋是父母留给您结婚用的,那么既然得两套房,您可以在之后拿出一笔钱分给哥哥和姐姐,让他们放弃继承的权利,由您独自赡养母亲,做一个遗产及赡养的公证,也能解决您的烦恼。 至于其他的解决方案也可能有,但我实在想不出了,抱歉,希望能给您一点启发或借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办理即可。对于拆迁房就地还建的,户口可以不迁户,而对于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户,户口必须迁入现居地,拆迁后买了新房或二手房的,也要将户口迁往现居地,而拆迁户在外租房、借房进行过度的,户口将保留在原居住地派出所。关于房屋拆迁后户口怎么迁移的条件,通常情况下,户口迁移需要提供:(1)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户口本及身份证;(3)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4)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2、由于落户地不同,具体办理程序及相关材料会略有差别。因此建议在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时具体咨询当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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