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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
竞争禁止和竞争限制的区别1、义务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是董事、社长,就必须履行竞争禁止义务的后者是约定义务,以约定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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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取决于合同各方的约定。 2、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限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限制的对象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亦可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竞业禁止的期限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内,任职期限届满则不再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 4、竞业禁止不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则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不支付补偿金则无法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
关于你说的这个竞业限制条款。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不一样,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范围要看具体涉及的什么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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