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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的说法属于狡辩,如果员工认为签署的员工手册不是员工守则,那其就有义务提供其签署的员工手册,以证明员工手册的内容与员工守则的内容不一致...
1、一般来说,员工手册中记录的都是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手册内的内容没有违反放律法规的规定,即使在职工看来有不利于员工的条款,也是有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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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 根据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另外国发[1982〗59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和16条规定:对违纪职工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罚款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因此,公司扣50%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合法的。
员工手册内容只要不违反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相关规定,确定员工手册的制定或修改有效有三条原则: 1.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2.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3.是已向劳动者公示。
不知道你们的员工手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者是否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向你们提示或交给你们看过,如果你们不知道,那么公司不能这样做。严格上来说劳动合同同样遵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你们公司当初为了培训或吸收你们上岗花费了一定的成本,对于提前解除合同可以规定一定的违约金,当然,如果公司违约法律规定了是要补偿劳动者的。周六加班,应当依法补发加班工资。这样的劳动合同只是存在瑕疵,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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