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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以合同为依据,处理索赔时必须做到有理有据;必须注意资料的收集、对资料的真实性、可信度,必须认定后及时地处理索赔;在具体处理索赔的过程中,一定要仔细分析,什么时候应该给工期索赔,什么时候应该给费用索赔。比如:天气条件极其恶劣,已超出了我们预想的正常雨雪天气,严重阻碍了工程的进展,这个时候,施工单位可以要求,业主也可以批准延长工期,即工期索赔成立,但不应出现费用索赔。再比如,在工程的全面展开时期,部分工程发生变更,施工单位对变更已完部分及等待图纸时该部分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要求索赔,此时,对于已完部分的索赔,应该全部给付,其中包括成本和利润,但对于停滞的人员和机械,由于正值施工旺季,完全可以先把此部分人员、机械调到别处使用,所应赔付的应该只是更换工作地点及工种的工效降低费。 2.在处理索赔事件时应进行时效检查,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GF-1999-2001)参照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对索赔的时效作了如下规定:“索赔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签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对于超出规定时效期限的索赔,视具体情况有权拒绝。同时对有效索赔应及时处理。 3.应分清责任,严格审核费用。对实际发生的索赔事件,往往是合同双方均负有责任,对此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根据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审核,以确定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费用。 4.应在工作中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这就要求业主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当尽量将工作做在前面,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这样能够使工程更顺利地进行,降低工程投资,减少施工工期。
索赔主要程序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调查干扰事件,寻找索赔理由和证据,计算索赔值,起草索赔报告,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最终解决索赔争议。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施工单位的其他经济损失,施工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建设单位的反索赔的时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建设工程承包和承包的基本原则:双方必须遵循交易活动的一些基本原则,依法进行,以确保活动的顺利、高效、公平进行。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的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选择最佳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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