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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对此有规定,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1.商品房项目的,应提交预售许可证(正、副本);2.合作建房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合作协议书、产权分成详细清单;3.集资建房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建房的文件(包括集资的对象、范围等);4.拆迁赔偿的,应提交拆迁赔偿清单及拆迁补偿协议;5.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经处理并准留用的,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交罚款的发票;6.农村统建楼,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统建的文件;7.原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不提交第(四)(五)(六)(七)(八)项文件;(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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