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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表决方式如果有轻微瑕疵能否撤销要分情况。如果股东会表决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会表决方式或者召集程序仅有轻微瑕疵的,且对决议未产生...
股东会表决方式如果有轻微瑕疵能否撤销要分情况。如果股东会表决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会表决方式或者召集程序仅有轻微瑕疵的,且对决议未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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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求撤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是,如果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只有轻微缺陷,且对决议没有实质性影响,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股东会决议的瑕疵可分为形式上的瑕疵与内容上的瑕疵。 形式上的瑕疵是指股东会决议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一般包括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瑕疵与表决程序的瑕疵。召集程序包括召集权人、通知的方式、时间、内容及对象。召集程序瑕疵带来的后果是,难以保证股东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进而影响权利的有效行使。表决程序的瑕疵主要表现为允许没有表决权或者表决权受到限制的股东行使表决权。 内容上的瑕疵是指股东会决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作为负有限责任法人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本案甲公司作为一个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为20万元,显然违反法律规定。虽甲公司事后进行纠错,但不能以此掩盖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的事实。
法院在判断轻微缺陷时要求满足三个要求: 一、属于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的缺陷,本文不能适用于其他程序的缺陷; 第二,要求瑕疵轻微,以是否会导致股东不能公平参与大部分意思的形成,获取所需信息为判断标准; 第三,对决议没有实质性影响,可以区分为是否对决议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对股东的表决权有实质性影响。 如果符合这三个要求,法院支持公司一方驳回股东的撤销决议;相反,法院支持股东的撤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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