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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瑕疵股东会决议,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撤销或请求确认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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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断轻微缺陷时要求满足三个要求: 属于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的缺陷,其它程序的缺陷不能适用于本条; 第二,要求瑕疵轻微,以是否会导致股东不能公平参与大部分意思的形成,获取所需信息为判断标准; 第三,对决议没有实质性影响,可以区分为是否对决议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对股东的表决权有实质性影响。 如果符合这三个要求,法院支持公司一方驳回股东的撤销决议;相反,法院支持股东的撤销要求。
出资瑕疵,是指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包括出资义务不履行和出资不实两种情形。拒绝出资、迟延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均属出资义务不履行。后者则指《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与前者不同,出资不实不适用于以现金出资的情形,且其必须以实际出资的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出资额为条件。
股东会表决方式如果有轻微瑕疵能否撤销要分情况。如果股东会表决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会表决方式或者召集程序仅有轻微瑕疵的,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起诉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则可以支持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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