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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表决方式如果有轻微瑕疵能否撤销要分情况。如果股东会表决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会表决方式或者召集程序仅有轻微瑕疵的,且对决议未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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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表决方式如果有轻微瑕疵能否撤销要分情况。如果股东会表决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会表决方式或者召集程序仅有轻微瑕疵的,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起诉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则可以支持撤销。
法院在判断轻微缺陷时要求满足三个要求: 属于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的缺陷,其它程序的缺陷不能适用于本条; 第二,要求瑕疵轻微,以是否会导致股东不能公平参与大部分意思的形成,获取所需信息为判断标准; 第三,对决议没有实质性影响,可以区分为是否对决议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对股东的表决权有实质性影响。 如果符合这三个要求,法院支持公司一方驳回股东的撤销决议;相反,法院支持股东的撤销要求。
1、对于瑕疵股东会决议,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撤销或请求确认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可见,对程序上的瑕疵与内容上的瑕疵的处理有不同的要求。对于股东会决议程序上的瑕疵,只有股东有权请求撤销,并应受60日期限限制;对于内容上的瑕疵,不仅是公司股东,有关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请求确认无效,且不受60日期限限制。 2、应区分瑕疵的不同情况而处理。股东会决议不仅在公司内部有较大影响,也对公司客户等第三人产生影响,股东会决议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往往影响到公司内外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只有在确认无法补救的情形下,才有必要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或对其予以撤销。本案中,甲公司未召集股东开会而形成决议,股东对决议内容也毫无追认的可能,且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法院在多次调解未能成功的情形下,作出了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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