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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表决方式有轻微缺陷,请求撤销,如下: 1、投票方式只有轻微缺陷,对决议没有实质性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大会表决方式有轻...
股东会表决方式如果有轻微瑕疵能否撤销要分情况。如果股东会表决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会表决方式或者召集程序仅有轻微瑕疵的,且对决议未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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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表决方式如果有轻微瑕疵能否撤销要分情况。如果股东会表决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会表决方式或者召集程序仅有轻微瑕疵的,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起诉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则可以支持撤销。
根据《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对于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召开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形成的决议,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予以撤销。
法院在判断轻微缺陷时要求满足三个要求: 属于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的缺陷,其它程序的缺陷不能适用于本条; 第二,要求瑕疵轻微,以是否会导致股东不能公平参与大部分意思的形成,获取所需信息为判断标准; 第三,对决议没有实质性影响,可以区分为是否对决议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对股东的表决权有实质性影响。 如果符合这三个要求,法院支持公司一方驳回股东的撤销决议;相反,法院支持股东的撤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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