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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因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房屋的交付使用约定不明而导致的大量纠纷。出卖人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买受人直接占有使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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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时间认定,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延期交房是指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人员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延期交房的行为。首先,住宅交付时间的认定:开发者认为住宅交付使用是购买者直接占有住宅,也就是通称的交付钥匙,购买者认为住宅交付使用不仅包括住宅的占有,还包括住宅所有权证明书的交付。1、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卖方占有房屋转让的是交付钥匙,即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搬迁房占用,还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搬迁登记的,卖方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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