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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通常会在售楼同时售卖车位;不过,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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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8)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9)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10)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11)物业服务用房; (1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13)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14)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小区内以下部分属于所有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 物业服务用房;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它场所用于停车的车位;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七、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所有场所和设施。
小区车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认权利归属,如果是地面公共区域划分的车位应当是业主共有、共同管理,如果是底下专用停车位,应当是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根据需要进行购买。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及停车位买卖合同等具体内容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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