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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综治办颁发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应当认定为群租: 一: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 二: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三: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四:任一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五平方米; 五:任一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客厅属于原设计为非居住空间的
1、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2、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1、根据法律和上海市相关政策的规定,群租是违法的, 2、鉴于群租危害较大,承租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 3、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1)出租人违反本市最小出租单位、最低承租面积和租住人数限制规定的,由房管部门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社会公开该套房屋信息,限制其买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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