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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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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虽然在符合条件时可以转让,但转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其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生效。
镇政府无权转让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镇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是国家通过划拨所得,而镇政府不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而是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土地不得转让,镇政府无权转让。镇政府停止使用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应当有所属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收回的土地,可以出让。但出让并非有镇政府进行,而是由所属时限人民政府进行,市县土地管理局具体实施。国有土地出让并非竞拍一种形式,可以协议、招标、拍卖,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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