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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 2、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3、鉴定专家组成员没有依法回避或者收受...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由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二、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进行的第一次鉴定不服的; 3、必须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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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程序有许多,一般来说,如果遇到了争议,大家可以选择下面几种方法来鉴定: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事人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第一次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评估。专家评估小组应仔细审查双方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答辩,并进行核实。双方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医疗事故技术评估所需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的,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任何一方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评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新评估申请,或者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协会重新评估。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无异议的,应当及时将收到的医疗事故技术评估材料的医疗协会应当及时退还医疗事故评估材料的原件。由双方共同委托,一方在第一次评估后对评估结论不满意。重新评估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也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评估。
第四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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