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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医疗事故鉴定医院的流程

2021-12-23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事人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第一次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评估。专家评估小组应仔细审查双方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答辩,并进行核实。双方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医疗事故技术评估所需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的,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任何一方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评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新评估申请,或者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协会重新评估。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无异议的,应当及时将收到的医疗事故技术评估材料的医疗协会应当及时退还医疗事故评估材料的原件。由双方共同委托,一方在第一次评估后对评估结论不满意。重新评估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也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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