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再评估:任何一方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第一次评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分别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行政鉴定)、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自行鉴定)和法院委托鉴定(司法鉴定)。 1...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要求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将客观病历材料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后交给家属,并且医患双方在场下将全部主、客观病历材料装在档案袋中予以封存,在封口处签名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医患双方可协商,以书面形式共同申请医方所在地的区或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对初次鉴定不服的,在15天内可以申请省、直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双方不能共同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由其审核后移交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也可起诉后,申请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事人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第一次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评估。专家评估小组应仔细审查双方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答辩,并进行核实。双方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医疗事故技术评估所需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的,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任何一方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评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新评估申请,或者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协会重新评估。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无异议的,应当及时将收到的医疗事故技术评估材料的医疗协会应当及时退还医疗事故评估材料的原件。由双方共同委托,一方在第一次评估后对评估结论不满意。重新评估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也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评估。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 2、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3、鉴定专家组成员没有依法回避或者收受一方当事人财物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51人已浏览
1,014人已浏览
269人已浏览
1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