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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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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内容为: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下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点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第二天,截止日期为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每月支付两倍工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点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第二天,截止日期为一年的前一天,最长不超过11个月;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楼上,我的认为你应该好好看看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适用,针对第八十二条的适用目的,是旨在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看看上面的立法目的,就不难看出,如果是在解除合同以后还适不适用该二倍工资赔偿的问题了. 还有第4点,谁说仲裁不受理请看看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四项,我就不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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