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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部门昨日出台了见义勇为人员工伤保险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和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受到表彰并获得相关奖励证书或荣...
1、按照一般情况下来说,三个月内作出书面判定。 2、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事件,需要等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 3、在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最后处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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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给予见义勇为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 (二)项指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 (六)项规定得更为明确:“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中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只要职工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则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都应按工伤对待。 公共利益包含着每一个人的合法利益,其最大特征是面对不特定的人。此外,相关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按工伤处理。
1、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反映有关见义勇为的情况,行为人可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如果行为人因伤残等原因不能亲自申请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代为申请。 2、反映见义勇为情况或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定30个工作日,也是为了防止因时过境迁而导致确认工作的困难;而对反映情况和申请确认而言,30个工作日应该足够。 3、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如果行为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个区、县的民政部门提出,民政部门不得推诿。 4、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没有任何根据地申请确认,这给确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巨大的压力,不利于确认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不利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所以要求反映情况和申请确认时,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由民政部门调查认定。 申请见义勇为事迹需要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安部门出警记录三、家长的感谢
在民法通则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见义勇为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现行民法有关见义勇为的规定主要包括了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无因管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几个方面。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上,见义勇为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情况的不同,见义勇为行为可能分别被认定为刑法上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立功。在行政法上,“见义勇为”则频繁出现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现行法律中其实并无“见义勇为”的专门法律,因此“见义勇为”行为是否违法,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法律裁决。在一个法治国家,业已施行的法律必须得到尊重。衡量见义勇为者的罪与非罪,责大责小应交予法律。见义勇为不是一个严格的刑法概念,不具有独立的刑法意义。见义勇为的责任认定,应以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制度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个罪规定及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为依据。如果公民在见义勇为当中,其行为触犯了上述法律规定,将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可见,见义勇为的行为并不必然免责。如果被害人在遭遇抢夺或抢劫的过程中进行了抵抗,并造成劫犯伤亡,被害人并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正当防卫。如果劫匪已被制服或已失去伤害能力,被害人或围观群众继续对劫匪进行殴打因而造成伤亡,则构成违法,这是法律所不予保护的“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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