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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给予勇敢的员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指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企...
员工工伤可获得工伤待遇,但是并没有其他的补偿。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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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给予见义勇为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 (二)项指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 (六)项规定得更为明确:“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中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只要职工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则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都应按工伤对待。 公共利益包含着每一个人的合法利益,其最大特征是面对不特定的人。此外,相关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按工伤处理。
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的活动受伤的,视为工伤。可见,《试行办法》将救人等勇敢行为归类为维护公共利益。尽管《试行办法》已失效,但这一解释是比较权威的,应当参考。另外,《工伤保险条例》所用的字眼是抢险救灾等,这说明《工伤保险条例》并不排除见义勇为是维护公共利益。法律的发展趋势是加强人权保护,倡导社会公德。《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职工权益的立法精神不可能弱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退一步说,当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应该倾向于保护个人利益,这是现代社会的趋势。所以,见义勇为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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