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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一般过失或者正常工作无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造成的经济损失,无论规模大小,不得由劳动者承担。例如,让没有保管义务的销售人员承担库存后...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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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如果因为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其法律依据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发劳动者的工资。
1、针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理,在国家发展市场经济的不同时期,存在不同的处理政策。您所说的这种情况,我深有体会,之前在一个大型国有企业公司内工作,该企业在全市商业企业排名第三位,该公司隶属于市商委(后来的市商业局)。后为了适应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尽快实现这个公司扭亏为盈,在取得“国资委”的审批同意,市商委(后来的市商业局)一纸红头文件就将这个全市第三大商业企业直接连人带资产全部划给了排名全市第一位的大型国有商业企业,为了实现这位“大哥大”的霸主地位。从这个例子,我想说的是,您举所叙述的这个情况无法用合理与否去评判。很多人都认为不合格里(主要是被并的企业),但作为国有企业,国资委、商业局的文件你可以不执行么? 2、无论C公司也好,A公司也罢,针对员工股权所做的处理,判断其合法与否之前,我做过叙述,主要看当时的出资协议针对股权转让、员工退股这一块的具体约定如何,如果协议中的约定内容与A、C公司处理股权,将股权回购的方式不矛盾的话,那么A、C公司的做法就没有问题。 3、您说的没错,如果C公司的退休人员效法A公司退休人员的做法,积极向B、C公司施加压力的话,并且拿出A公司的实际处理方案作为谈判要求的话,那么,他们差不多也能够享受到A公司相关退休人员相同的待遇。毕竟,这些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都曾经是目前A、B、C企业在位管理层的同事或者主管领导、师傅等。而且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拆迁补偿也都来自于国家,要分就大家一起分,犯不着得罪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
1、企业经营用房的市场价格赔偿。企业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对象只能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企业是承租人的话,那么只能是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自建的地上物有权获得补偿。 2、企业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赔偿。企业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的补偿对象是土地使用权人,补偿依据以证书或租赁合同为准。 3、不可移动设备的损失补偿。对其补偿的标准应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进行折旧或重置市场价格计算。 4、可移动设备的搬迁费、安装费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搬迁费标准或实际发生额计算,安装调试费应当由设备供应商出具报价和证明。 5、人员遣散安置和停工留薪等费用补偿。异地迁建厂房的,需要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和社保费;对于停止经营的,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6、停产停业造成的订单违约损失补偿。订单损失应当出具正式法律文书证明,以判决书的形式确定解约损失证明效力最高,被拆迁企业不能随便与客户约定中止订单的赔偿协议,否则拆迁人或征收人不予认可。 7、停产停产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补偿。被拆迁企业应当证明投资数额和近三年平均合理利润,以证明合理的投资收益回报,结合剩余经营期限,计算预期的利润损失。 8、其它与拆迁有关的损失补偿。如实验室、无菌车间、包装车间等特殊厂房的验证费,广告投入后尚未回收成本的损失,驻外机构停产期间的必须开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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