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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是:(1)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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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补偿范围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停车停业损失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利润损失,另外就是因征收必须发生的费用,如职工的工资、福利、各种保险费用;职工安置费用;牌匾及其他装饰物报废的费用;生产经营证照重新办理的费用;其他导致的违约赔偿等损失。 欢迎到我办公室面谈。
停产停业损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损失,即因停产、停业使被拆迁人失去获得利润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因拆迁导致的费用支出:比如停产停业期间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企业因拆迁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等。这些费用应当由被征收人提供证据,征收人根据这些证据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确定,而没有必要专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屋征收活动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的一般有以下几类: (1)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 (2)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 (3)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 (4)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 (5)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经济补偿金; (6)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装饰物的报废损坏的费用; (7)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 (8)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房租损失及违约赔偿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费用。
比较多而且相对具体,供参考: 1.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生产经营者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2.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可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6%、5%;也可按被征收房屋一定时期的临时安置费计算,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26个月、20个月、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具体补偿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3. 关于印发《关于明确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0%、6%、4%;也可按照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分别以26个月、20个月和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相应比例或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本通知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产生的经营补偿以及职工工资、生活补助等安置费用的补偿等内容。 4.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征收决定发布时已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偿。 5. 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的通知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征收决定发布时已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偿。 金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计算。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生产经营者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7.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计算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十二个月计算。 8.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屋征收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及奖励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由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3%予以补偿,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的5%予以补偿。 9.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用房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可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也可根据被征收房屋和生产设备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补偿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按前一种方式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补偿方式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效益按照征收公告前1年税务部门核准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或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工业房屋的临时安置费的标准确定。其中被征收工业用房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临时安置费的标准计算效益。 按后一种方式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下限为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设施补偿总额的3%。 10.拆迁生产性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计算公式为:3.5元×建筑面积×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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