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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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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和现场勘测结果,核对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根据核对结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会同各有关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载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等事项。
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范围为:全州纳入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范围内的土地,征地时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其余的区域采用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新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农建设用地占用国有家用地、未利用地涉及到补偿时,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各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公布的标准。对少数地区原实际补偿已高于新标准的,不得以执行新标准为由降低补偿标准。其中,补偿倍数与征地统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相对对应,一个区域内原则上只有一个补偿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之和不得低于公布的补偿倍数。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照新制定的标准进行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而在标准公布实施后半年内上报用地审批材料的征地项目,按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而在标准公布实施半年后上报用地审批材料的项目,一律按照新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重新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对跨不同区片的征地项目,交界地带的补偿标准以相信相邻区片的平均补偿标准作为参考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支取,由村委会代表领取。如何分配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依据村民民主议事规则,经2/3以上多数通过分配方案即可。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由承包人直接领取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助费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由所有人领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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