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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类型

2021-08-23
(一)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三)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五)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六)成片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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