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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相关事项;(二)业主委员会审核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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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相关事项;(二)业主委员会审核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事项后征求业主意见,同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征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申请表、工程预算方案及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征求业主意见表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核实后,拨付核实额度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维修费用;(五)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持具备法定资质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书、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及审计费发票、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工程决算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免予审计。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照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与房价一起交给卖方,但这笔钱不是卖方的销售收入,而是业主的钱。卖方将资金集中后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保管。物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主管部门将资金交给物业物业管理企业按程序使用。《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由此可见,专项维修资金应该是业主的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以下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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