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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相关事项;(二)业主委员会审核维修...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及交存标准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交存。物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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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维修资金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二)可以区分所有,按照维修涉及利害关系的物业管理区域或栋或单元为单位,经维修利害关系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决定维修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对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情形需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动用维修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经代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现场确认,及时维修。
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以下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今后以下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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