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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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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你们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岗位的约定,若岗位约定明确,公司无权单方面调员工的岗位,公司调动员工的岗位,应有合法理由,要跟员工协商达到一致,否则员工可以不去新岗位,员工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条件为由提出离职,若离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 同时,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许多单位认为,部门取消导致的岗位消失应该是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企业不仅可以调动岗位,还可以解除合同。这个理解正确吗?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款的说明》,所谓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的情况。由此可见,客观情况的定义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部门取消必须根据取消的原因进行定义,如企业合并、分立等。这种情况不是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取消是客观情况;管理层单方面决定取消部门的,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此规定,许多单位认为,部门取消所导致的岗位消失,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仅可以调岗还可以解除合同,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呢? 根据《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所谓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由此可见,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关于部门取消,得根据取消之原因界定,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此类情形非企业主观方面原因造成,取消当属客观情况;而若是管理层单方决定取消部门,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 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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