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岗位所在部门取消,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后调岗或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没有侮辱性,没有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的,需要服从公司安排
不是,用人单位调动劳动者岗位,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做变更;单方面违法,劳动者可以即时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许多单位认为,部门取消导致的岗位消失应该是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企业不仅可以调动岗位,还可以解除合同。这个理解正确吗?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款的说明》,所谓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的情况。由此可见,客观情况的定义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部门取消必须根据取消的原因进行定义,如企业合并、分立等。这种情况不是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取消是客观情况;管理层单方面决定取消部门的,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6人已浏览
170人已浏览
700人已浏览
1,3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