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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转业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转业费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转业费是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取得的,或者婚后取得的,除非双方同意由一方拥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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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不是均分的概念。
1、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赞等也属于个人财产。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本案中,张先生的作品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交付出版社发表,虽然当时没有拿到稿费,但将来获得稿费是确定的。根据法律规定,该笔稿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虽然离婚了,但你的前妻仍有权要求对这笔稿费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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