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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例规定军人转业费的归属性质,应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1。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的收入,视为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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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转业费的发放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的关心,也是对他们保家卫国行为的充分肯定,但军嫂在后方也作出不少牺牲,比一般家庭妇女要吃更多的苦,流更多的汗。因此,对这笔费用应否有她们的份额一直存在争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于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令规定军人转业费用的归属性质,故应根据上述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情况下,要是夫妻中的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话,那么此时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就包括处分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而要是就此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的话,则还需要做出相应的赔偿。因此,在处理共有财产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否则自身利益就会受到很大损害。
军人转业费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复员费、以军人名义分配的独立就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乘以年平均值,收入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2、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3、如房屋产权人仍是其父亲,则权利并没有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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