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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其职工安置费可以以现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职工安置费,同时与职工本人签订剩余安置费的分期支付协议,支付期限最长可在5年左右,未付部分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与此同时,职工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并不受原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剩余的安置费。因资产难以变现等原因而不能以现金支付职工安置费的,也可将职工安置费以职工持股或自然人形式入股处理,但拟组建的企业不能以职工持股形式入股。上述方法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改制企业商定。2.不愿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制职工除外),在改制企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费后,自动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救济待遇。
破产重组员工不裁员的,不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可以继续履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重组的,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依法进行重组,不需要赔偿员工,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经济补偿为基础支付双倍作为赔偿金;属于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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