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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可以起诉终止同居关系。实施后,男女双方只能协商终止。...
最高《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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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表实施前,符合婚姻本质要求的,可以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如果是实施以后的,只能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
你们的关系从法律上讲是同居关系,而不是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如你们能协商一致,就子女抚养、财产如何分割协商一致,把这些内容通过协议的方式写清楚后自行分开就可以了,不需要公证,如你们不能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达到一致的话,可以就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来依法裁决就可以,但我要提醒你如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问题起诉法院,法院是不受不受理的,必须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法院才会受理,但立案时也会要求的证据很严格,因为法院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因为处理起来比较麻烦。
解除同居关系不一定能起诉到法院,具体是否会被受理的情形如下:1、如果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或者涉嫌重婚罪的,因违反了《民法典》(2021.01.01生效)关于夫妻相互忠诚的原则,构成离婚过错,法院应当受理。2、涉及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纠纷的,例如同居期间的收入、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等,按照一般共有的财产关系来处理,存在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解决。3、如果是涉及到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也应当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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