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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
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可以起诉终止同居关系。实施后,男女双方只能协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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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协议可以解除,但养育子女八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犯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
1.如果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特别是目前流行的“先同居、后结婚”的这一种情况,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结为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双方自行解除。 2.如果是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表实施前,符合婚姻本质要求的,可以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如果是实施以后的,只能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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