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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书面申请。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在法定时效内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是不予受理的决定。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仲裁庭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进行开庭审理。仲裁庭在开庭前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4、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5、归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终结后,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案卷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一步:当事人申请当事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事件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手续。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案件。第二步: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事务机关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审查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仲裁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仲裁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相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通知申请人补充。三、第三步:仲裁前准备(一)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从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清除事实,案件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一人独自进行。(2)对应回避的仲裁委员会成员、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书记员、鉴定人、调查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3)调查科学调查。仲裁庭工作人员应认真阅读当事人的申请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人应在受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无法完成的,应在要求期限内通知委托人仲裁委员会。(四)制定仲裁方案。步骤4:仲裁审理(1)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在开庭前5天,必须书面通知开庭日期、场所。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在开庭前三天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决定。如果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庭,或者未经仲裁法庭同意中途退出法庭,则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庭,或者未经仲裁法庭同意中途退出法庭,则可以缺席判决。(2)先调停。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调停,不能调停的,应立即仲裁。调停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停书,调停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由仲裁员签字,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送达当事人。调停未达成协议,或者调停书送达前当事人后悔的,当事人拒绝接受调停书的,仲裁庭必须立即仲裁。(三)开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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