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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筹集资金合作建设的住宅是经济适用住宅的构成部分,也可以是福利分室,根据经济适用住宅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经济适用...
单位集资房属于福利房性质的房地产,也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公司集资房由国家减免部分税费,参与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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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范围,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所谓集资房,是指由国家向单位划拨土地进行住房建设,国家给予部分减免,单位再向职工募集部分或全部资金而修建的住房。如一些、政府单位、企业职工住房。这种集资房价格便宜,约为普通的一半,所以最适合消费金字塔最底层的工薪阶层。从集资房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集资房是为解决员工住宿问题而修建的低价房,集资房的责任是由政府、企事业单位、职工三者共同承担的,而修建集资房的用地为国家划拨,整体产权是归企业所有,职工购买的只是使用权,故集资房没有独立登记的房产凭证,出资人也就是购房者是没有房产证的。所以业内认为,集资房是合理不合法的。
资产家是经济适用住宅的构成部分,资产家一般只能由公司员工购买,其馀的由政府统一出售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宅困难家庭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宅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公司的土地集资建设住宅。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应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第35条单位集资合合作住宅是经济适用住宅的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宅的相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管理。 第37条公司筹集资金合作建设住宅,在满足本公司低收入住宅困难的家庭购买后,住宅来源仍有少量剩馀,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宅购买条件的家庭销售,或者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作为廉租住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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