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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有几种方式,第一种是土地和在建工程同时抵押给同一权利人并在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手上有他物权证,土地使用权...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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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是可以抵押给私人的,不影响房屋抵押的效力。 房屋抵押,首先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其次,也是最关键的,房屋抵押是需要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房屋抵押登记生效之后,房子所有权仍属于房屋权利人,但产权人在还清欠款前,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随意处分房屋,且不得损害抵押权人的债权权益。 但是如果仅是将房屋的产证交付给别人了,不能算是完成了房屋抵押手续。房屋抵押必须要去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仅将房产证交付,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可以备案。首先需明确,被抵押房产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后续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由此可见,将在建房产抵押给银行是合法的。但是,按有关法规规定,将抵押房地产出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通知抵押权人并经其同意。 二是如实告知买受人。在实践中,有几种合法交易模式:一、发展商对抵押房逐步还款,逐步销售。先还款,后销售,保证出卖的商品房处在已解除抵押状态。二、目前广州的通行做法是,开发商在履行告知的前题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由抵押人自筹资金,一次性提前归还出卖房屋的对应的款项,由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涂销,再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在抵押人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买方大部分房款尚未支付,因此买方资金的安全性较高。三、买方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后,买方、开发商和提供贷款(银行)三方约定,由买受人将购房款存入银行指定帐户,专门用以归还房地产开发商所应支付给银行的贷款。银行出具证明办理抵押涂销。四、买受人在购买房后,办理了部分购房款按揭贷款,在贷款清偿之前,买受人又将其房产再次转让的,原买受人在与次位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共同向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手续(此项业务非所有银行都有)。然而,一些开发商为了销售顺利,隐瞒已抵押的事实,将房子卖出。由于未告知抵押事实,是一种欺诈行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司法解释》第6条第2款,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在建工程抵押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只有在工程竣工并经竣工验收备案,且在其他要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方可办理房产证。当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完成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也会及时要求、督促抵押人进行竣工验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只有将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备案登记)变成一般房地产抵押的他项权利登记后,抵押权人的担保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最终确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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