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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但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欺诈、威胁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是劳动...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不但有欺诈行为还损害了国家利益,那就是无效合同。需要看有没有无效情形,有就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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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未辞职情形下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前提是现单位无异议,如实告知新单位。如果现单位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而新单位则因为应对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劳动者隐瞒与其它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新单位察觉,随时可以劳动者欺诈为由解除合同,同时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八十六条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着明显的供需失衡,劳动者存在欺诈的可能性比用人单位大。我国法律对就业歧视情形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民事责任缺乏具体规定。 与应聘工作岗位、职责存在直接、实质的关联性时,求职者应主动告知,不得隐瞒,否则影响劳动合同效力。求职者为避免遭受歧视而进行的“欺诈”陈述不影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劳动者采用欺诈的手段恶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如隐瞒或编造了没有取得特种行业从业资格证书的事实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因此而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承担恶意侵权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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